在強制執行期間,受害人無法提供執行人財產線索,該怎麼辦才好?
如果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人民法院有可能會中止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
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