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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根據上述規定, 企業拆遷時,可以獲得:(一)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停產停業損失;(四)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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