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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至判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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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至判決期限
起訴離婚怎麼判決

既然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麼如何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成了一個難題,結合我國法律對於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和司法實踐,法官在判決離婚的時候,一般會考慮一下因素: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對於夫妻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情況,有細分了三種情況:


(1)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風病尚未治癒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風、甲肝、開放性肺結核、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症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病。


(2)性無能且無法治癒。這類疾病包括先天性性無能、後發性性無能。不管屬於何種原因,只要是無法治癒,且無法完成性行為,對方要求離婚,都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3)一方隱瞞精神病史,經治不愈。這種情況,不要求難以治癒,只需要經過治療沒有治癒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2、非當事人本人自願結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這一條主要是針對男方或女方在結婚時並不是自願結婚的,這種情況來說的,在這一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下又可以分出3種不同的情況。


(1)包辦、買賣婚姻,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生活多年但婚後確實沒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確實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此條是針對夫妻關係的本質而言的,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如果出現以上兩種情況,那麼婚姻再繼續下去,也許就是一種對彼此的束縛,因此法院一般判離。


4、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夫妻一方所做的某些行為也是導致雙方走向離婚的重要原因,具體分為4種情況: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


(2)一方與他人通姦或非法同居經教育不改者,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或經教育、處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再次提出離婚。


(3)一方有賭博、好逸惡勞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4)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此條具體可以分為2種情況:


(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3)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