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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雙方都要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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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雙方都要做嗎
法醫鑑定雙方都要做嗎?如果一方不在還有效嗎?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