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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決定日期哪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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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決定日期哪天起算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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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式上又分為:

1、公、 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 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稽核,由領導籤 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 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來決定的。取保候審要本人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且還要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如果被告嫌疑人想要獲得取保候審批准,可以向派出所提出提保候審的申請,然後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審查之後關機關才會做出是否可以取保候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