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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無正當理由。承租人主張的何種理由方能構成“正當理由”,不應當做出一個嚴格的標準,應視當事人自身的狀況而依誠信原則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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