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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不可以同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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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不可以同時賠償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不可以同時賠償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