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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費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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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費用申請表
申請表

(1)有特別需要,必須要填


對在簡稱中出現而全稱中未出現的字詞,應當對使用該字詞的含義及原因等進行解釋說明,並保證其不涉及其他法人的名稱、商標或標識。如果該字詞是註冊商標,則須提交商標註冊證明檔案影印件。


(2)無特別需要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候某些申請人其實對於自己軟體的簡稱並無特別需求,往往是為了填表才臨時想一個簡稱。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本身對於軟體簡稱沒有特別要求,在遇到補正時,可以將“不填寫簡稱”作為一個補正選項告知申請人。在某些時候,可能會節省客戶時間,提高補正效率。


在此種情況下,應同時檢查原始碼和技術文件中是否存在該軟體簡稱中出現而軟體全稱中未出現的字詞,包括原始碼和技術文件中的文字和圖片,如存在,應當刪去(文字中出現)或隱去(圖片中出現)。


3、開發完成時間(申請人常為公司)


(1)申請人自己開發


一般應當晚於申請人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2)其他人/公司開發


可以早於、晚於申請人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此時常見的,申請人是通過受讓方式取得擬登記的軟體著作權,則在補正時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①提交申請人受讓該軟體著作權的轉讓協議書;


②提交轉讓方的身份證明覆印件(公司的需加蓋公章);


③在申請表的“權利取得方式”專案選擇“繼受取得-受讓”。


注:在補正中,如有其他必須說明的問題,須加以說明。鑑於其他著作權取得方式較鮮見,因此如果上述情況不符合,須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說明/證明(加蓋公章確認以及說明的日期等),並在申請表中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