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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精神病人監護權怎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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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精神病人監護權怎麼取得
民法典中精神病人監護權怎麼取得
《民法典》中精神病人監護權,一般由其合法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