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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承諾書有時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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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承諾書有時限嗎
保密承諾書有時限嗎
1.核心涉密人員不少於2年,一般按2年定;重要涉密人員不少於1年,一般按1年定;一般涉密人員不少於6個月,一般按6個月定。 2007年後離崗的人員,原已確定脫密期的,從其規定執行,原未確定脫密期的,可重新確認,在原涉密工作崗位所涉及事項的密級確定其脫密期,確定其脫密後,已過期限的可不用簽訂承諾書,未過的要簽訂。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