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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解除繼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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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解除繼子女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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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關係能夠解除嗎

需要看清況。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係,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