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有什麼
1、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一:
試用期辭退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具體表現為:
1,依據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要辭退員工前提是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中關於試用期的約定合法,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依據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2、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二:
嚴重違紀員工的辭退。
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員工,注意以下要點:
首先應有規章制度作為依據,需要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作出明確定義並做具體列舉,這種定義和列舉同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人之常情。
員工是否違紀需要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企業在處理員工違紀事件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否則會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此外,企業還應事先將辭退的理由通知工會,通知員工本人,否則將可能導致辭退永遠沒有結果,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3、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依此條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嚴重失職;
二是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失。
4、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四:
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辭退兼職的員工,限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一、員工兼職的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二、員工兼職的行為,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五:
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法律未對“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作出明確規定,建議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定義或者具體列舉“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避免或者降低敗訴的法律風險。
6、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六:
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建議企業要搞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概念,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7、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七:
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8、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八:
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