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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誤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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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誤診的法律責任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生誤診負擔什麼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