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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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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相關法律規定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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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

《繼承法》在第三章對遺囑繼承和遺贈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就是遺囑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一些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