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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員的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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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員的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家庭個人在其他家庭成員不知情的情況下

1、現在動遷中,純貨幣安置,會獲得應安置利益20-30%以上的獎勵。所以沒有額外補償,並不真實;
2、家庭成員,可以提起安置協議無效之訴,或動遷利益分配之訴;
3、通過訴訟實現撤銷動遷安置協議或者將所有的動遷利益挖掘出來的目標,訴訟中會追加動遷人為第三人或律師調查,查清真實安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