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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到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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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到庭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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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傳票不到庭的後果



  1、缺席審判

缺席判決就是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作出的判決,也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那麼結果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1)如果你是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即你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法院不準,並且給你發傳票要你出庭,你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你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你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2、撤訴處理

這裡所講的撤訴,是針對原告而言。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也就是說你因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傳票給你讓你出庭,但是你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3、拘傳到庭

拘傳是法院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強制把被告帶到法庭開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拘傳的物件只能是被告,而且要在合法傳喚兩次之後,才可以依法拘傳。並且是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拘傳。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在程式上,拘傳必須出示拘傳證,拘傳證應該由院長批准。

法院一般在受案後的7日內,最遲一個月,向雙方當事人傳送傳票。如果民事訴訟收不到傳票,法院最終會以公告進行送達。如果當事人收到傳票卻沒有出庭,事態嚴重的情況下,法院會強制拘傳當事人。所以無論發生什麼事,法院都會盡力想辦法處理的。當下我們要做的就是準備好開庭的材料,調整心態,耐心等待法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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