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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法院是否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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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法院是否能查封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也就是說,公民作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屬於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當年見到收益,有的需要幾年、十 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生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問題。公民基於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後,必然要轉歸他的繼承人所有。對於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週期長,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時,承包的公民已經死亡。但該公民為此付出勞動,投入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承包人為此投入的資金、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目前農村的承包合同絕大部分是家庭聯產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係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為50年,就應當履行50年。這種繼續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有人把這種較長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說成是承包權的繼承,這其實是一種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