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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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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違約條款
我想請問一下擔保合同違約條款是什麼
對於審理實踐過程中,法院對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債權人財產而要求合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無異議。但對保證人是否應另行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的責任是原本屬於債務人的責任,換句話說是一種代償責任,債務人是實際的最終責任人。如果保證人另行承擔違約責任,則保證人的責任將大於債務人的責任,如果該違約責任不能從債務人處得以追償,極易導致其權利與責任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另一種意見認為,擔保合同也是一種合同,只要主債務人與擔保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應予以支援。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對於保證合同中的前述約定,如果確實是合同雙方在自由協商的情形下的選擇,可以視為“另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支援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上就是擔保合同違約條款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