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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效力追認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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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效力追認的法律規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合同法》中兩次提到“追認”這個概念。 追認是現代民事法律規範中允許本人對於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嗣後承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