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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夫妻財產怎麼樣分 | 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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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夫妻財產怎麼樣分,怎麼規定
起訴離婚夫妻財產怎麼樣分,怎麼規定
律師解答
訴訟離婚中,對夫妻財產的分割一般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不予分割。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一般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共同財產的歸屬,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分割處理,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出資人、出資份額、是否涉及贈與、孩子歸屬判定、雙方在婚姻存續過程中有無過錯等因素進行分割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