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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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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再起訴
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

夫妻雙方通過訴訟離婚,而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決定撫養權的歸屬,具體適用原則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予以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8、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裁定暫由一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