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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過錯方是否要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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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過錯方是否要淨身出戶
離婚時過錯方是否要淨身出戶
法律並未規定過錯方離婚要淨身出戶,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
若雙方自願簽訂其中一方淨身出戶的協議,且約定要淨身出戶的一方自願履行,則可以“淨身出戶”,但應以不影響其基本生活為前提。
若以對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要求對方淨身出戶,對方並不同意的,法院不會做出讓過錯方淨身出戶的判決。但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所謂“淨身出戶”,是指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一點的說就是在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出門。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