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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請求延期支付算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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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請求延期支付算訴訟時效中斷
債務人支付貨款中斷訴訟時效嗎



    債務人支付貨款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