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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被查怎麼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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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被查怎麼開脫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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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無證駕駛被查怎麼開脫呢,謝謝。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第95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9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104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
第107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這回明白了吧?不管套用哪條,樓主問題的後果都很嚴重呀!
具體怎麼處理,要看樓主當時是怎麼對交警說的了。
1、如果對交警說的是忘帶駕照了:
車輛將被拖走、暫扣,直至樓主持本人駕照領回機動車;若超過30日不能領回,車輛將會被依法拍賣。
2、如果樓主對交警說沒有駕照:
樓主可以請車主(或有駕照的人)去領回車輛。樓主和該人將被分別罰款200-2000元,該人將被吊銷駕照,樓主將被拘留15日。以上及時關於無證駕駛被查怎麼開脫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