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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章程變更的法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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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章程變更的法人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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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章程

公司法人變更章程可無需變更,再者變更公司章程沒那麼簡單,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且一般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提議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在會間的臨時提出。

二、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

三、股東(大)會決議,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種類股股東的同意,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式。

五、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六、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資訊,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範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七、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