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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做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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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做傷殘等級
何時做傷殘等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受害人在病情穩定(第一次治療出院後就可以確定為病情穩定),病情穩定後就可以到法院起訴並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時注意攜帶門診(急診)病例、住院病歷及各種片子。有的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 02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在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作出受理決定起的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03 意外傷害傷殘鑑定 傷情鑑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鑑定,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傷殘等級鑑定是病情穩定就可以到法院起訴並申請傷殘鑑定。 04 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勞動能力的鑑定由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提起。 05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