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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公訴又可自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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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公訴又可自訴的案件
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7 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們發現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有一些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如果情況比較特殊的話,則此時轉化為公訴案件,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若發現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則可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