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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擔保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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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擔保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通過簽訂買賣合同為借貸合同提供擔保情形,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公平處理此類案件頗具難度,且各地裁判觀點差異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