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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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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在我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1、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的賠償標準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專案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專案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2、根據公安交警機關及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程式,尤其是遭受財產和人身損害較重的受害方,應及時採取以下措施對策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後,應主動配合公安交警機關及時查明事故原因,確定當事人責任。自行應對有困難的,可直接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應在三日內及時申請上一級交警機關複核糾正
(二)對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並負有事故責任的車方,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或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受害方應儘快請求公安交警部門通知以上機構及時辦理
(三)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受害方及時請求公安機關進行賠償調解。對損害較重、對方又缺少誠意不適合調解或調解遲緩的,應儘快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及時請求人民法院採取訴前和訴中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相關車輛,以便判決的順利執行。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已發生的如搶救費、治療費等賠償專案,可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受害方應儘量同意和爭取採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以縮短案件的審理週期
(五)對涉及到既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需要較長時間等待,又因治療墊付亟需得到賠錢的,可先採取部分判決和執行辦法。
(六)起訴索賠不可遺漏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車方推卸賠償責任,關於保險賠多少他就賠多少的說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