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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票銀行賬號開錯了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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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票銀行賬號開錯了能用嗎
增值稅票開錯了怎麼辦?

一、增值稅票開錯處理辦法


1、當月發現:如果在開票的當月發現,購貨方到主管國稅機關做取消認證處理,然後退回你企業,你企業在開票系統內將該票作廢,然後重新開具一份正確的發票交給購貨方。注意未取消認證開票系統內不允許作廢發票。


2、次月發現


(1)如果開票的次月發現必須開具負數發票。


(2)如果購貨方尚未入帳可以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按原錯票開具一份負數發票,將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附在開具的負數發票的後面作為開具負數發票的依據,然後再開具一份正確的發票交給購貨方;


(3)如果購貨方已經入帳,就需要購貨方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交給你企業,你企業根據證明單按原錯票開具一份負數發票,然後再開具一份正確的發票連同負數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一起交給購貨方。


二、增值稅票開錯作廢處理


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2007年1月1日執行)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1、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2、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3、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4、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5、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6、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7、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