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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通傷殘九級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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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通傷殘九級精神撫慰金
交通傷精神撫慰金怎麼確定


    根據現有司法解釋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經傷殘鑑定為十到一級)或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都會酌情判決;對於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尚不夠殘疾)的,法院原則上不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於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到目前為止,法院尚未有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判例。但是,沒有這樣的判例,不等於賠償權利人就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則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