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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止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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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止付的效力
掛失止付的效力
掛失止付的效力,在於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承擔暫停票據付款的義務。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後,應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則無論善意與否,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後可以採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票據本身並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並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掛失止付得到最終的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式和訴訟程式的必經程式。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