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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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