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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裁定書多久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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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裁定書多久下來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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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裁定書需要多久才能夠審批下來呀?

你好,減刑裁定書由服刑人員提出申報減刑一般在一個月至兩個月內批下來。
罪犯申請減刑的條件:
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提出申請,並向所在執行機關提交減刑申請書。執行機關稽核通過的,進行行政審批程式。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監獄法》第三十條規定: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