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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因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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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因避險
民法上的緊急避險是什麼?那麼快因具體的說明嗎?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採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民法上的緊急避險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採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一般等於或小於所損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