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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不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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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不中止審理
民事裁定不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