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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廠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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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加班,並向勞動監察投訴。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排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對於用人單位超標安排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有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