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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徵用會補償經營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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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徵用會補償經營者損失
旅遊經營者擅自轉團造成損失須擔責

(一)實踐中,旅遊者不可能隨身攜帶行李物品去旅遊,通常是將行李放置在旅遊車上,能否理解為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形成事實上的保管合同?


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從主觀方面看,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並沒有訂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而不是保管物品。旅遊者將行李物品放在旅遊車上的行為,雖然有讓旅遊經營者代為看管的意思表示,但考察雙方意思表示的主要目的是進行遊覽而非保管物品。從客觀方面看,雙方並未發生交付行為,而且,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作為保管人,在實際履行過程中,未能充分享有保管人的權利,包括對保管物的知情權、接受保管物的交付等。故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代為保管旅遊者行李物品的行為認定為成立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係,並不妥當。依照合同性質、交易習慣,旅遊經營者對於旅遊者的行李物品負有保管的附隨義務。


目前,旅遊行程中因行李物品損毀、滅失而發生的糾紛較為常見,有必要對相關責任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明確了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責任賠償範圍和除外情況。旅遊者的物品分為行李物品與隨身物品。對於行李物品,旅遊者不可能隨身攜帶,只能由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如果在保管期間發生行李物品的毀損與滅失,適用保管合同的規定。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屬於隨身物品,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無保管的義務,應提示旅遊者隨身攜帶,不放入行李物品中。


(二)旅遊過程中轉團的,旅遊者的權益如何得到維護?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的法律後果。法律、行政法規並無明文規定禁止轉團。因此,規範的轉團是允許的,取得旅遊者同意的旅遊業務轉讓為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此時,受讓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建立了直接的合同關係,原來與旅遊者建立合同關係的旅遊經營者不再承擔責任。


由於旅遊合同有很強的人身信任性,旅遊者不同意轉團的,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在旅遊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旅遊經營者擅自轉團的,如旅遊者遭受損失,則與旅遊者簽約的旅遊經營者與受讓旅遊業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更好地維護旅遊者的利益。


此時,旅遊者需要格外注意對方所提供的合同是否有對自己不利之處。在旅遊經營者違約時,遊客可以尋求仲裁機關的幫助。且,為了以防萬一,遊客在跟團旅遊時,應隨身帶著自己的行李,而不該將行李放置在旅遊車或其他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