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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01條規定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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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01條規定的提存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裡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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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101條規定的標的物可以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可以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