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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拆遷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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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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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費

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這一拆遷補償費標準,在房屋商品化程度不高、土地使用權補償尚未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是能夠被接受的,但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再以重置價作為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在理論上不符合“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實踐中被拆遷人所獲得的補償也不足以在市場中購買相應的房屋。各地在實際工作中,為了切實推進拆遷,客觀上已經不按重置價格補償被拆遷人。所以,新修訂的《條例》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房地產拆遷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