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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五款,關於轉讓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該項股份又相當於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權時,可以在該一方徵稅的規定,執行時暫按以下原則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經擁有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當其將該項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並取得收益時,內地擁有徵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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