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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範圍和裁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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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範圍和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


  (一)非終局裁決的效力

非終局的裁決,並非一經作出即生效,且將來能否生效也是不確定的,是否生效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行使訴權及其訴求是否妥當。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實踐,該型別裁決的效力狀態可以作如下區分:

1、裁決不具備效力的狀態。此又可以分為多種情形:

(1)自裁決書作出至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裁決書在該期間內處於不生效的狀態;

(2)當事人於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至法院的,該裁決書仍然處於不具法律效力狀態;

(3)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4)受理法院就同一勞動爭議事項進行審理,並,就爭議問題作出實體判決或裁定,及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2、具備法律效力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分為:

(1)當事人雙方於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均不起訴的,裁決書自期滿之日起生效;

(2)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終局裁決的效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該裁決的,勞動者可以起訴至法院。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具備法定條件下,並應向仲裁庭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因此,終局裁決除非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否則即具備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就是法律規定的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型別的具體介紹,以及相關內容仲裁裁決的效力的介紹,以便大家參考。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型別分為非終局的仲裁裁決和終局的仲裁裁決兩種型別,每一種都具有不同的仲裁裁決效力。希望通過上面的介紹,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