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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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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訴訟主體
民間借貸的訴訟主體
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登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

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