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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車禍死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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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車禍死亡賠償
江蘇泰州車禍死亡賠償
對於泰州車禍死亡賠償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請問江蘇泰州車禍死亡賠償方面,首先由交強險在以下限額內賠償事故對方。

有責限額:致死致殘11萬,治療1萬,物損2千

無責限額:致死致殘1.1萬,治療1千,物損1百

3、如果交強險還不夠賠,根據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按以下比例再賠。

全責100%,主責70%,同責50%,次責30%,無責0

如果事故對方是非機行人的話,再加10%(全責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

a.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b,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c,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d.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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