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行政法類>

衛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級幹部及高階知識分子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行政法類 閱讀(2.11W)

衛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級幹部及高階知識分子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衛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級幹部及高階知識分子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根據目前北京地區醫院的條件,經與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磋商,現就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的司局級幹部和高階知識分子的醫療照顧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健字第[89]第2號

頒佈時間:1989-10-25

實施時間:1989-10-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享受醫療照顧的範圍和條件

1.中央國家機關的正副司局長,年滿50歲以上者。

2.具有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等高階職稱的知識分子;沒有正副之分高階職稱者,其基礎工資相當於教授、研究員最低基礎工資,年滿50歲以上者。

3.經國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

4.經國家人事部批准的回國定居或工作的港、澳、臺胞及華僑科技專家、學者。

5.建國前參加革命及工資改革前行政14級的幹部;1937年“七七”事變以前參加革命的同志。

6.根據國辦發〔1989〕24號檔案“公司及公司領導幹部不套政府機關的行政級別”的精神,今後國營企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和高階知識分子的醫療問題,由單位與醫院雙方協商,並報衛生部保健局審批後給予照顧。

二、醫療證的辦理及登出手續

1.凡符合醫療照顧條件者,各單位根據保健局制定的統一格式,列印填寫後,加蓋人事部門公章,經衛生部保健局審批後到醫院辦理醫療證。

2.工作調離者由原單位收回醫療證,並開具醫療已收回的證明;新調入者,持原醫療證已收回證明,到衛生部保健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說明

1.在幹部醫療中,當醫院住院條件困難時,應優先照顧副部長級幹部的醫療需要。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