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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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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管理辦法

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管理辦法

招標公告是指招標單位或招標人在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工程建設、合作經營或大宗商品交易時,公佈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和要求等專案內容,以期從中選擇承包單位或承包人的一種文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標有利於促進競爭,加強橫向經濟聯絡,提高經濟效益。對於招標者來說,通過招標公告擇善而從,可以節約成本或投資,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或交貨期,確保工程或商品專案質量,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國家發改委令第10號

頒佈時間:2017-11-23

實施時間:2018-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規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是指招標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資訊。

第三條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祕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專案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媒介的資訊釋出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專案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檔案或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承諾的專案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檔案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檔案編制,實現標準化、格式化。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專案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統一簡稱“釋出媒介”)釋出。

第九條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按規定同步互動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對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媒介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資訊共享。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彙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釋出媒介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絡方式等基本資訊,及時維護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並歸集至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按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擬釋出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文字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並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專案負責人簽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釋出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於時限的規定。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鼓勵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錄入後互動至釋出媒介核驗釋出,也可以直接通過釋出媒介錄入並核驗釋出。

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資料規範要求互動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文字的,釋出媒介應當自收到起 12小時內釋出。採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字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文字的,釋出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 1個工作日內釋出。

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 3 個工作日。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釋出媒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對所釋出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釋出媒介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釋出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的資料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 10 年內可追溯。

第十二條 釋出媒介應當免費提供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服務,並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資訊。

第十三條釋出媒介應當通過專門欄目釋出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並免費提供資訊歸類和檢索服務,對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作醒目標識,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查閱。

釋出媒介應當設定專門欄目,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就其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第十四條釋出媒介應當實時統計本媒介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定期報送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部門。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除在釋出媒介釋出外,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並確保內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註明資訊來源。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在兩家以上媒介釋出的同一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內容不一致;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認為釋出媒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釋出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向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專案不按照規定在釋出媒介釋出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

(二)在不同媒介釋出的同一招標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釋出媒介在釋出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 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收取費用;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釋出或者拒不按規定互動資訊;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釋出時間;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釋出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發生遺漏、錯誤;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其他媒介違規釋出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採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佈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專案,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的釋出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級或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於指定釋出依法必須招標專案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