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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開展提高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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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開展提高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的意見

衛生部關於開展提高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要求,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探索減輕農民重大疾病負擔的有效途徑,現決定開展提高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具體意見如下。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農衛發[2010]53號

頒佈時間:2010-06-07

實施時間:2010-06-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一、指導思想

在保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和醫療救助制度健康發展並使廣大農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礎上,優先選擇幾種危及兒童生命健康、醫療費用高、經積極治療預後較好的重大疾病開展試點,通過新農合和醫療救助等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緊密結合,探索有效的補償和支付辦法,提高對重大疾病的醫療保障水平。各省(區、市)要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探索建立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補償辦法,進一步緩解農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經濟負擔。

二、基本原則

量力而行,穩步推進。根據基金支付能力,穩步推進試點工作。以兒童為重點,優先選擇個別重大疾病在部分縣(市)開展試點。

加強銜接,合力保障。對試點的重大疾病,要將提高新農合補償水平與提高醫療救助水平緊密結合,有效提高保障能力。

規範方案,合理補償。各省(區、市)對試點疾病的補償模式應相對統一,新農合、醫療救助、患者家庭合理分擔醫療費用,有效緩解患者的疾病經濟負擔。

三、合理確定試點地區和疾病

各省(區、市)結合實際,並結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在本轄區內選擇2-3個參合人口多、資訊化管理能力較強、已經開展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工作和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的縣(市)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可先從解決0-14週歲(含14週歲)兒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兩類重大疾病入手,優先選擇兒童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兒童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兒童先天性房間隔缺損、兒童先天性室間隔缺損、兒童先天性動脈導管未閉、兒童先天性肺動脈瓣狹窄等6個病種進行試點。

各省(區、市)也可根據基金支付能力,適當增加試點病種。增加試點病種應考慮基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兼顧基金使用的公平性。

四、明確救治醫院

各地應根據試點疾病,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轄區內選擇具備診治條件、診療技術水平高的省、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選定病種的救治醫院,並與救治醫院簽署定點醫療服務協議。縣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確具備診療條件和能力的,也可選作試點病種的救治醫院。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衛生部印發的相關病種臨床路徑、臨床技術操作規範或診療指南,確定試點病種的標準化診療方案,並依據診療方案和定點醫療服務協議,規範救治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加強監管,有效控制試點病種的診療費用。

五、完善醫療費用補償辦法

各省(區、市)要根據試點病種的標準化診療方案,測算並限定相應病種的合理診療費用。新農合和醫療救助基金在限定費用的基礎上,實行按病種付費,明顯提高報銷比例。原則上,新農合對試點病種的補償比例應達到本省(區、市)限定費用的70%左右,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患者再行補償,補償比例不低於限定費用的20%。參合患者在本省(區、市)內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診療,享受規定的補償。

六、改善醫療保障服務管理

各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應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則,及時做好參合農民的轉診工作,簡化並規範試點疾病的結算報銷流程。實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並與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方便參合人員及時得到補償。要簡化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結算程式,及時結算醫療機構的墊付資金。

七、認真組織實施試點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重視試點工作的開展,認真做好各項組織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提高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的具體實施方案,確定試點縣(市)。各試點縣(市)要在資訊系統支援、經辦服務等方面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同時做好試點工作的宣傳。

各省級衛生、民政部門在開展試點工作的同時,應當積極爭取本地區紅十字會或慈善救助等組織對試點疾病補償工作的支援,在專案開展、基金使用、救助物件等方面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建立多層次的農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通過多渠道籌資,共同提高保障水平。

請各省(區、市)衛生、民政部門儘快組織實施,並於2010年 7月31日前將試點縣(市)名單及試點實施方案報衛生部、民政部備案。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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