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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檔案查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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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檔案查詢辦法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檔案查詢辦法

為了規範軟體登記檔案查詢管理,保護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更好地為社會公眾、著作權人、司法機關提供服務,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等有關法規及行政規章,現釋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檔案查詢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文       號: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公告第3號

頒佈時間:2009-03-10

實施時間:2009-03-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軟體登記檔案查詢管理,保護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更好地為社會公眾、著作權人、司法機關提供服務,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等有關法規及行政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軟體登記部負責軟體登記檔案的管理和查詢工作。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做好軟體登記檔案資料的歸檔、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三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檔案(以下簡稱“軟體登記檔案”)是軟體登記人辦理登記時依據相關規定交存的申請表、源程式、文件、證明檔案等材料,以及軟體登記證書或證明,是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登記事項的原始記載。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查詢有關軟體登記檔案。
第五條 軟體登記檔案查詢範圍包括:
(一) 軟體著作權登記;
(二) 軟體著作權轉讓或專有許可合同登記;
(三) 軟體變更或補充登記;
(四) 軟體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
(五) 撤銷軟體著作權登記;
(六) 其他軟體登記檔案。
第六條 軟體登記檔案可公開查詢的內容包括: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 軟體登記基本資訊記載;
(四) 軟體登記證書或證明;
(五) 其他可公開登記檔案。
第七條 軟體登記檔案不對外公開查詢的內容包括:
(一) 源程式;
(二) 軟體文件;
(三) 軟體合同;
(四) 涉及軟體登記人技術祕密、商業祕密的材料;
(五) 登記機構內部審批檔案的部分資訊和檔案;
(六) 軟體登記人封存的軟體源程式或文件;
(七) 其他申請人宣告不得公開的登記資訊和登記檔案。
第八條 軟體登記人可以查詢和影印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範圍中屬於自身的軟體登記檔案。
第九條 司法機關可以查閱、影印、列印和借閱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範圍的軟體登記檔案。
第十條 軟體登記檔案查詢方式包括:
(一) 通過中心網站公告欄查詢;
(二) 軟體登記電子檔案查詢;
(三) 軟體登記紙質原始檔案查詢。
第十一條 查詢人應當按照下述規定辦理查詢手續: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查詢的,應當填寫《查詢申請表》,並持身份證件、工作證或單位介紹信辦理。軟體登記人查詢和影印自身登記檔案的,還應當提交軟體登記證書原件。
(二)司法機關因執行公務查詢、影印和借閱登記檔案的,承辦人應當填寫《查詢申請表》,持單位介紹信或公函及工作證辦理,影印和借閱登記檔案的,應當經中心軟體登記部負責人、中心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辦理。
(三)中心軟體登記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借閱登記檔案的,應當填寫《借閱檔案申請表》,經過軟體登記部負責人簽字同意後辦理。
第十二條 查詢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查詢人應當在檔案管理員陪同下在登記大廳查詢視窗區域閱覽或摘錄登記檔案。影印紙質原始登記檔案和列印電子登記檔案應當由檔案管理員完成。
(二)查詢紙質原始軟體登記檔案的人員,禁止在檔案材料上修改、塗抹、標記等。
(三)查詢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檔案管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提供查詢;造成損失的,查詢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對於符合查詢規定的申請,中心應在受理查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受理查詢:
(一)查詢申請人未能提交合法證明檔案的;
(二)查詢內容超出本辦法規定查閱範圍的;
(三)查詢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查詢費的;
(四)其他依規定不予受理查詢的。
第十五條 對於屬於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查詢申請,以及受理後發現所查詢內容屬於不予受理查詢範圍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涉及本辦法第七條內容的查詢人必須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登記檔案材料或擴大登記檔案使用範圍,並應當對查詢的內容保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或技術和商業祕密。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對軟體登記檔案嚴格保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查詢人應按照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批准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收費標準”繳納查詢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