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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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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而制定的。
2006年6月7日交通運輸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2006年6月23日交通運輸部令第7號公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白哦、附則共五章五十七條。

頒佈單位:交通部(已撤銷)

文       號: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

頒佈時間:2006-06-23

實施時間:2006-08-01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訊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與安裝工程。
第三條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專案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專案除外:
(一)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專案;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專案;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專案。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專案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具備從事公路建設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都可以參加投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交通部依法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專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檔案已被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專案法人已經確定並符合專案法人資格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專案、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專案法人。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專案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檔案的能力;
(三)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事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釋出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傳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專案技術複雜或有特殊技術要求且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費用相比所佔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專案分標段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別進行招標但不得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標段應當按照有利於對專案實施管理和規模化施工的原則合理劃分。
施工工期應當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
(三)釋出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檔案;採用邀請招標的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檔案;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檔案;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招標專案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確定中標人。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並公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公路工程施工採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的規定進行不得采用抽籤、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專案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
二級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橋樑、隧道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檔案應當按照交通部頒佈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屬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檔案可參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的格式和內容編制並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標檔案中關於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檔案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檔案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四)招標專案適用的技術規範;
(五)施工圖設計檔案;
(六)投標檔案格式包括投標書格式及投標書附錄格式、投標書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單格式、投標擔保檔案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標人須知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標檔案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專案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的發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檔案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止不得少於14日。
編制投標檔案的時間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止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技術複雜的特大橋樑、特長隧道不得少於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二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專案的工程施工招標檔案應當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專案的工程施工招標檔案應當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檔案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檔案後的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並應當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備案。
對招標檔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設定標底的可自行編制標底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
標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並應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內。
招標人應當採取措施在開標前做好標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專案的資格預審結果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專案的資格預審結果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公路工程施工單位。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專案的相應能力。
第二十七條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標。聯合體各成員單位都應當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由同一專業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標的單位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中註明並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
聯合體協議應當明確主辦人及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標前會並勘察現場。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專案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並在投標檔案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投標檔案中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投標報價部分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投標人印章其他部分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籤署。
投標檔案應當由投標人密封並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三十二條 投標檔案按照要求送達後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標檔案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並作出說明。
修改投標檔案的函件是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對投標檔案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按時送達並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檔案應當簽收並妥善儲存。
招標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及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蔘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不得采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 開標時間應當與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一致。
開標地點應當是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六條 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交通主管部門和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蔘加。
第三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予以公證。
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招標人應當當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同時公佈標底。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專案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專案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招標專案的評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賄賂或者投標人的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並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財務能力、技術能力、業績及信譽進行評分而是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方法對評標價進行評分並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順序對評標價不低於成本價的投標檔案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推薦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且評標價最低的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估法是指對所有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業績與信譽進行綜合評分按綜合評分由高到低排序並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雙信封評標法是指投標人將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單獨密封在一個報價信封中其他商務和技術檔案密封在另外一個信封中分兩次開標的評標方法。第一次開商務和技術檔案信封對商務和技術檔案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確定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標人名單。第二次再開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信封當場宣讀其報價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對未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標人其報價信封將不予開封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應當使用合理低價法。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專案和工程規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評標價法。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所有評標委員會委員簽字。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評標採用的標準和方法;
(四)對投標人的評價;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原因也不能簽定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將評標結果在招標專案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第四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公章;
(二)投標檔案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三)投標人對同一標段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未書面宣告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標人在招標檔案未要求選擇性報價時對同一個標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價;
(五)投標人承諾的施工工期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或者對合同的重要條款有保留;
(六)投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七)投標檔案不符合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少於3個投標人的;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三)由於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或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的;
(四)中標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標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結果和評標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檔案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備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評標報告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由於中標人自身原因放棄中標,招標檔案約定放棄中標不予返還投標保證金的中標人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及《招標投標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交通部對其有另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釋出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