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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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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是為規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而制定的。

2013年12月16日交通運輸部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令第14號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全文包括總則、申請與考試、駕駛證管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二十二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營業線上,承擔公共運輸或者施工、維修、檢測、試驗等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大型養路機械、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駕駛人員(以下簡稱駕駛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家鐵路局申請駕駛資格,並取得相應類別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第三條 駕駛證分為機車系列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具體程式碼及對應的準駕機車車輛型別為:
(一)機車系列:
J1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電力機車;
J2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機車;
J3類準駕動車組和電力機車;
J4類準駕內燃、電力機車;
J5類準駕內燃機車;
J6類準駕電力機車。
(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
L1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L2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
L3類準駕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第四條 聘用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為駕駛證申請人提供必要的學習、培訓條件,對取得駕駛證的人員實行聘用制度,崗前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提高駕駛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執業。

第二章 申請與考試

第五條 初次申請駕駛證只能申請一個系列中的一種機車車輛型別,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18歲至45歲;
(二)身體健康,符合國家對駕駛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要求,良好的漢字讀寫能力並能夠熟練運用普通話交流;
(三)機車系列申請人應當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及以上學歷,自輪運轉車輛系列應當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技校及以上學歷;
(四)機車系列申請人應當連續機務乘務學習1年以上或者機務乘務學習行程6萬公里以上,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應當連續自輪運轉車輛乘務學習6個月以上。
第六條 增加本系列準駕機車車輛型別或者增加準駕系列稱為增駕。申請增駕時,只能申請某一系列的一種機車車輛型別。申請J1、J2或者J3類駕駛證時,年齡不超過45歲,應當擔任機車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0萬公里以上,並經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
L2類持證人申請L1類駕駛證時,應當擔任大型養路機械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萬公里以上;L3類持證人申請L1類駕駛證時,應當擔任軌道車或者接觸網作業車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3萬公里以上。
第七條 初次申請和申請增駕的人員應當參加國家鐵路局組織的考試,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行車安全規章和專業知識兩個科目。實際操作考試內容包括檢查與試驗、駕駛兩個科目。經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准予參加實際操作考試。理論考試或者實際操作考試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即為考試不合格。
第八條 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未在有效期內完成實際操作考試的,本次理論考試成績作廢。在理論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內,最多參加3次實際操作考試。

第三章 駕駛證管理

第九條 申請人考試合格的,由國家鐵路局頒發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第十條 駕駛人員執業時,應當攜帶駕駛證。駕駛證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
第十一條 駕駛證應當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持證人資訊: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在單位、居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照片和指紋資訊。
(二)核發機構簽註:準駕機車車輛型別程式碼、初次領駕駛證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發機關印章。
第十二條 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持證人法定退休日期。
駕駛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駕駛證損毀、記載內容變化或者駕駛證丟失的,應當及時向國家鐵路局申請換證或者補證。國家鐵路局稽核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或者補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駕駛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的考試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駕駛證: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倒賣、租借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因撤銷駕駛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出駕駛證:
(一)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駕駛證持有人不能繼續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三)駕駛證持有人提出登出申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企業發現本單位駕駛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鐵路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聘用駕駛人員的情況彙總報國家鐵路局。
第二十條 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或者為不符合申請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註合格成績或者核發駕駛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鐵道部公佈的《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鐵道部令第19號)同時廢止。